订国际机票的人里,不少是出差回来才发现:手上一堆确认邮件和登机牌,财务只认其中一两样。要搞清楚该拿什么单据,得先把三类东西分开看。
三类单据: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纸质行程单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落款日期为2024年11月6日)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可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简称电子行程单。第二条规定电子行程单属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状态、国内国际标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行程信息、填开日期、填开单位、购买方信息、票价、燃油附加费、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率、民航发展基金、二维码等。第三条进一步给出号码规则:电子行程单的发票号码为20位,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代表业务顺序编码。
第二类是「其他发票」,第五条把它与电子行程单并列;第六条提到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第三类是纸质行程单,属于历史状态。第五条规定,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原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仍可报销入账。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航局的官方发布把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表述为纸质与电子行程单并行的过渡期。因此现行报销口径以电子行程单为准,旧纸质行程单能不能用,取决于乘机日期是否落在2025年9月30日之前。
这里有一条硬边界:第五条明确「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同一段行程不能既开纸质又开电子,也不能在行程单之外再开一张发票凑数。
什么才算有效凭证
按第五条,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换言之,付款截图、订单页面、登机牌都不在这一条所指的凭证范围内;能不能入账,最终还要看你所在单位的财务规定,任何单据都不代表在所有情况下都能报销。
在哪开、什么时候开、能开多久
第四条规定,旅客在所购机票所有行程结束后,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根据旅客提供的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等如实开具,并通过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交付给旅客。
两个卡点值得记住。第一个是「所有行程结束后」——往返票要走完全部航段才能申请,飞完第一段就去开是开不出来的。第二个是时间窗:公告正文的表述是「行程结束后」,中国民航局的官方发布写明旅客可在行程完成后的180天内通过航司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服务电话等渠道取得电子行程单,上海市税务局转载的公告解读同样采用「行程结束后180天内」的口径;这个180天的具体天数来自官方发布与官方解读,不是公告正文的内容。
还有一个容易踩的坑:上海市税务局转载的官方解读明确,电子行程单不含退票、选座、逾重行李等项目。改签费、选座费、逾重行李费这类附加支出不在这张行程单的开具范围内,需要单独按单位财务要求和实际取得的单据处理。
单据里有哪些字段,填错了怎么办
按第二条和第四条,需要旅客主动提供的是购买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行程信息;行程单上会体现抬头、税号、行程、票价、燃油附加费、民航发展基金、增值税税额与税率、开票状态、二维码等字段。抬头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两项,在提交申请时就要核对清楚。
填错之后的补救路径写在第七条。旅客取得电子行程单后,因购买方信息填写有误等原因需要换开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按规定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购买方未作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简称《确认单》)并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购买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填开《确认单》,经购买方确认后再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电子行程单。购买方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红字电子行程单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实操含义很直接:单位已经确认入账或抵扣之后,换开就不再是航司单方面能办的事,需要购买方配合确认并做进项税额转出。
单位怎么查验、怎么抵扣
第八条规定,电子行程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上传电子行程单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将电子行程单同步传输给购买方;购买方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
第九条规定,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行程单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至于金额,第六条只给出原则——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具体数额以单据上注明的为准。
国际航段与国内航段的差别
这是订跨境机票最容易想错的一点。第一条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规范的是境内旅客运输服务这一部分。国际航段是否可以开具电子行程单、向谁申请,取决于承运人与相关航空公司的实际口径,本篇没有相应证据,不下结论。
能确定的做法有两条:行程里包含境内航段的,就境内这一段按公告口径处理;涉及国际航段的,出发前先向承运人确认能不能开、向谁开,别等回国报销时才发现缺单据。
常见问题
旅客本人想留存电子行程单,从哪里查?
第八条规定,旅客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对电子行程单进行查询、下载等;也可按第四条,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或代理企业的官网、移动客户端下载,或接收其以电子邮件方式交付的行程单。
20位发票号码能看出什么?
第三条规定了号码结构:前两位是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是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是开具渠道代码,第6-20位是业务顺序编码。号码本身只是编码信息,核验仍要走第八条给出的查验渠道。
换开红字电子行程单后,原来那张还能用吗?
第五条已明确纸质行程单、电子行程单、其他发票三者之间不可重复开具。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第七条要求购买方暂依确认后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红字电子行程单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代理企业开的行程单和航司开的一样吗?
第一条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并列,两者在提供境内旅客运输服务时均可开具电子行程单;第四条对两者的开具与交付渠道规定也是一致的。
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要行程单吗?
第六条、第九条关于进项税额的规定针对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五条的普遍要求是: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是否入账、如何入账按单位自身财务规定执行。